民族概述
【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改革政策】
指黨和政府于1951年開始,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新中國建立后,少數民族還處在資本主義以前的各個社會發展階段。要使他們擺脫階級壓迫,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廢除封建地主經濟的土地占有制度、農奴制度和奴隸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依附和超經濟剝削,進行社會改革。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采取了慎重穩進的方針,區分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驟。社會發展程度和漢族地區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數民族地區,采取了和漢族地區基本相同的方法和步驟。在封建農奴制、奴隸制地區,采取了和平協商改革的方法。對還保留著濃厚原始公社制殘余的少數民族,主要是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和文化事業,使他們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對少數民族牧業區的改革,采取了比農業區更為和緩的方式,即對牧主實行贖買和 “不分、不斗、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的政策。隨著民主改革的完成,少數民族地區也先后進行了農業、畜牧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大致經歷了從互助組、初級社到高級社的發展過程。在多民族雜居地區,除建立單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還組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民族的農民參加的民族聯合社。在半農半牧區,也有單一的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員聯合組成的農牧結合社。到1956年底,西藏以外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先后完成,牧區稍遲于農村完成。接下來開始對城市私營工商業以及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當時,除西藏外的少數民族地區城鎮,私營工商業幾乎全部或大部分實行了公私合營,一部分實行了合作化。
【少數民族人口政策】
黨和國家在不同歷史階段,根據少數民族人口狀況和少數民族人口問題制定的少數民族人口政策:①積極推行“人口興旺”、鼓勵生育的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主要內容為鼓勵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數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趨勢。②探索、醞釀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政策(1971—1981年)。在少數民族地區,采取有利于發展人口的政策。同時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健康,也積極宣傳、普及婦幼衛生、節育等科學知識,對子女多、間隔密,有節育要求的夫婦給予指導和資助。③對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對于少數民族,也要提倡計劃生育,在要求上可適當放寬一些。具體規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關省、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經濟建設政策】
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早在1931年《關于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中就重視和強調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建設。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也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幫助各民族自治區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衛生事業。”1954年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同樣強調:“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1982年通過的《憲法》進一步指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行,其中就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方面的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可見,黨和國家一直很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具體歸納為:①必須進一步改革開放,積極穩妥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②要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優勢,搞好沿邊開放,抓住機遇,大力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③必須堅持國家幫助和少數民族自力更生相結合的方針。④國家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建設和開發利用少數民族地區自然資源時,必須堅持國家利益和當地民族的實際利益相結合的原則。⑤根據國家的總體發展布局和規劃,民族地區依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方針、措施。⑥實行“對口支援”,幫助民族地區發展經濟生產。⑦要采取有利于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等等。1991年李鵬總理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指出:“加快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主要靠三條:一是國家的繼續扶持;二是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對口支援;三是民族地區自身的奮斗。”
【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干部政策】
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少數民族干部來自本民族群眾之中,同本民族群眾有密切的聯系,了解和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區的歷史和現狀及特點,熟悉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理解本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特別是對本民族的解放,對改變本民族地區的落后面貌,具有強烈的責任感,所以少數民族干部在本民族地區工作既便利又積級。他們是黨和政府聯系少數民族群眾的橋梁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保證;是組織少數民族群眾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骨干,是帶領少數民族群眾前進的帶頭人。他們的這些特點和特殊作用是其他民族干部無法替代的。因此,中國共產黨自建黨以來,就十分注重培養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主義干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培養少數民族干部試行方案》,規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的方針。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的方針調整為“大力培養四化需要的,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少數民族政治干部和專業人才,為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為貫徹這一方針,黨和政府采取多種途徑、多種辦法,通過專業院校以及社會實踐等多種渠道,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干部,促進了民族地區社會主義事業的快速發展。實踐證明,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干部,是加強黨的領導,做好民族工作,強化民族團結進步和國家統一的有效途徑,是使社會主義事業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勝利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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