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荒漠的先鋒
荒漠化一詞是1977年聯合國荒漠化會議以后才為國際正式廣泛采用的一個科學名詞。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將其定義作了簡要歸納,所謂荒漠化是指由于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在內的種種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半濕潤地區的土地退化。這一概念也為荒漠化防治國際公約所采納。根據這一概念的定義,我國荒漠化土地的面積(包括濕潤地區類似荒漠景觀的嚴重退化土地)共861600km2,占國土面積8.97%。其中風力作用為主占44.1%,水蝕作用占45.7%,物理化學作用占10.2%。
荒漠化土地的治理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如干旱地帶沙質荒漠邊緣的綠洲要建立綠洲為中心的防護體系;在半干旱農牧交錯區要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與采取措施相結合;在水蝕作用下的荒漠化土地上游以防為主,中游防治結合,以治為主。由于荒漠化土地生態環境較差,在各種措施中都要對草本植物予以足夠重視。因為草本植物對比較惡劣的生態環境有較強的生態適應能力,而且可在短期內獲得較好的結果,產生較高的經濟、生態與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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